河北经贸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0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收缴及管理工作,防止拖欠学宿费和乱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收费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教育是自主办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按时足额缴纳学宿费是各类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学宿费的收取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收费政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三条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建立新生收费收据。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15日前,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学生处负责核定生源地贷款情况,如符合办理条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事宜。学生处核对完生源地贷款情况后,于每学期第13周前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供给教务处信息中心负责开通学生选课。教务处信息中心于14周前根据财务处收费数据以及生源地贷款信息,统计并计算学生缴费情况,然后设置选课系统,学生方可选课。财务处在生源地贷款到账后,办理该生缴费事宜,并将信息发送至校园网财务处网页上,以便学生查询。

(五)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学生缴费信息的查询。各学院和学生本人均可在财务处网页查询缴费信息。

第四条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准备。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储蓄卡”中。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及专业调整的处理。在校生因调整公寓或调整专业,住宿费标准或学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或教务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学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学生在选课期间缴纳完学费后,持缴费单据到教务处信息中心申请开通选课,教务处信息中心负责审核,确认学生无欠费后,开通选课系统。

(四)毕业生离校前,按照学分制收取办法,由教务处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所有毕业生由于多选、重修或申报二学位等情况产生的学分费,并提供给财务处,为财务处收费提供依据。

(五)其他在校生收费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五条独立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宿费的收取。由财政处统一安排,学院自行组织。独立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国家的收费政策及学校的收费办法制定收费办法,但所收学宿费须由学校统一上交省级财政专户。学校以应收学宿费总额为依据,按双方协议分成比例,留够应分成部分,将其余部分划归独立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独立二级学院应做好学宿费的催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按照预算核拨。

第七条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新生报到时由学生处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其他在校生则应在注册时间起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形式交纳学费,以缓解贫困学生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八条奖励措施。为提高提高各学院在学宿费收缴工作中的积极性,截止当年12月底,缴费率(按照交费金额统计)未达到96%的,按15元/生拨付学生活动费;达到96%的,按18元/生拨付学生活动费,另拨付5元/生的业务费;达到97%的,按20元/生拨付学生活动费,另拨付10元/生的业务费;达到98%的,再增加2元/生用于集体和个人奖励;达到99%的,再增加2元/生用于个人奖励;凡缴费率达到100%的学院,学校将再追加1000元用于个人奖励。此奖励办法只考核当年指标,跨年度无效(此奖励措施不使用于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独立二级学院的奖励措施可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制定)。学生活动费及奖励费统一按指标划拨各学院使用;增拨的业务费应侧重学生活动方面的开支与补充;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和追加等经费由各学院掌握使用,并确保奖励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可以退还学费的情况。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出的,学校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入学初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不予退还学宿费的情况。(1)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交学宿费。(2)按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还学宿费。(3)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或因病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的学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新学年开始一个月内无故不足额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在校生为9月底,新生为10月底)无论欠费金额多少,一律按欠费学生处理,相关部门不为其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普通本专科学生欠交学宿费,所获得俄各种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直至冲销完为止。研究生欠交学宿费的,学校将停发其普通奖学金,直至交足学宿费的当月起,恢复正常发放,以前停发部分不再补发。研究生学院要在每年6月底前统一向财务处提供在校生退宿名单,新生开学一个月内提供退宿名单,以确保研究生缴费信息准确。退宿名单须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学宿费收入是高校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全部列入省级省级财政预算。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宿费的收缴工作,互相配合,增加各项工作的责任感,严把注册关。学生毕业离校前,财务处要对毕业生的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对欠费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直到交足学宿费为止。因把关不严格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关于学费住宿费收缴及管理方面的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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